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合约交易方式,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。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,期货交易具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特点,即合约一方享有权利,而另一方承担义务。
期货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产生原因
期货交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主要源于以下原因:
1. 杠杆效应
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,投资者只需缴纳一部分资金(保证金)即可进行交易,从而获得较高的杠杆效应。杠杆效应放大投资者的收益,同时也放大其风险。买方有权利在保证金范围内无限获利,但一旦市场价格不利,其损失也可能超过保证金金额。
2. 平仓机制
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,即每交易日结束时,所有未平仓合约的盈亏都要结算并计入账户。这使得买方可以随时平仓止损,而卖方则必须履行合约义务,即使市场价格对自己不利。
3. 对冲需求
期货市场的存在满足了实体企业对冲风险的需求。企业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进行反向交易,对冲自身经营中的价格风险。作为对冲工具,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经营稳定,因此卖方通常承担较大的义务。
期货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影响
期货权利义务不对等对期货市场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,也有消极方面:
积极方面:
消极方面:
如何应对期货权利义务不对等
为了应对期货权利义务不对等带来的风险,投资者和监管机构采取了以下措施:
投资者层面:
监管层面:
期货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期货交易的固有特性,既有积极方面,也有消极方面。投资者和监管机构需要充分认识这一特性,采取适当措施应对风险,保障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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